河海大学印章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 2005-11-02 浏览次数: 370

为加强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印章的管理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》和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:

一、制作

印章在机构被正式批准或成立后由上级单位制作,或经批准持上级单位证明制作。刻制时须持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,经公安部门批准后,到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。验收合格的印章,应即建立登记,盖好印鉴,以备查考。

二、颁发

下级单位在接到上级单位颁发印章的通知后,要派指定的专人接收,严格履行登记、交接、签收手续。

三、启用

印章在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发出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。启用通知发放范围,视该印章使用范围而定。

四、保管

正式印章、专用印章、钢印和手印均应指定专人保管,按照保密要求,应将印章放在安全、有保险设施的地方,以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。

保密人员接到印章,必须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本上加盖印鉴。所有印鉴均按同等印章要求保管。登记项目:颁发机关、收到日期、印章名称、枚数、经领人姓名、启用时间。

保管人对自己保管的印章,应经常检查,及时清洗,细心保护。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者丢失,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,查明情况,及时处理。

五、用印

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,其权限可分级掌握。

1、原则上盖哪一级机关的印章,应由哪一级负责人批准。批准人都应有文字批准手续,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,文字批准手续和用印登记,要妥善保存备查。

2、有些日常事务,不涉及重大事宜的,单位领导人可授权办公室主任具体掌握。

3、介绍信一般也由管理印章的同志负责,严格手续,未经主管领导批准,严禁发出空白介绍信。介绍信存根必须要归档。有固定格式的外出介绍信,可经有关领导一次批准,盖一本或若干本的印章,交有关处级单位负责人严格掌握。

4、印章管理人员对所盖印章的文字内容必须认真审阅,尤其对一些重要事项和特别情况的用印,更要审阅清楚,无误后方可用印。如需要经办人亲手盖章,不让印章管理人员经手,必须有领导明确批示,并登记清楚,否则不能用印。

5、非单位领导指定的事项经办人,一律不得办理用印手续。

6、盖出的各种印章,必须保证位置恰当、文字端正、图形清晰。

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,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。

六、停用

由于机构变更,印章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印章停止使用时,要发停止使用或作废印章的通知,并将印章缴回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。收缴印章要履行交接手续。
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